中港離婚
按照《婚姻訴訟條例》中第12條列明,二人結婚後至少十二個月後才可以向法庭申請離婚。如果男女雙方同意離婚,並沒有資產及子女撫養權的問題,其實可以自行辦理離婚手續,不需經離婚律師來處理。就男女雙方都同意離婚來說,需要證明雙方已分居最少連續一年或以上。
按照《婚姻訴訟條例》中第12條列明,二人結婚後至少十二個月後才可以向法庭申請離婚。如果男女雙方同意離婚,並沒有資產及子女撫養權的問題,其實可以自行辦理離婚手續,不需經離婚律師來處理。就男女雙方都同意離婚來說,需要證明雙方已分居最少連續一年或以上。
中港婚姻離婚 | 中港離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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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中國大陸婚姻法中有夫婦共同財產的概念,在夫婦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雙方財產收入一般都會視為夫婦共同財產。
而在香港的婚姻家事法中並沒有夫婦共同財產制;夫婦雙方結婚以後,一方的財產並不當然地成為另一方的共同財產。離婚之時,原則上也是各自財產歸屬各自所有,並不會因為婚姻關係而導致財產混同。
由於大陸有夫婦共同財產制,只要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購置的房產,無論是夫婦哪一方出資購買,無論房產證上寫的是誰的名字,一般均視為夫妻的共同財產。離婚時夫妻雙方會各自分半。
但在香港婚姻家事法中卻規定,以夫妻一方名義和一方個人金錢購買的房產,無論在結婚前還是在結婚後,均屬於夫或妻原來一方個人所有,另外一方是不能夠分有一半財產。
香港婚姻法有明文規定夫妻一方有贍養另外一方的義務,而大陸婚姻法中則沒有這個制度,僅規定了夫婦有義務撫養子女和贍養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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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陸結婚能否在香港離婚?
根據《婚姻訴訟條例》第3條,如果婚姻的任何一方以香港為居籍,或在申請提出當日之前的整段3年期間內居住於香港,或在申請提出的當日與香港有密切緊密的聯繫,香港法院便對離婚法律程序具有司法管轄權。
配偶失蹤難尋,能否在香港離婚?
若發現配偶失蹤,夫婦當中一方可首先單方面申請離婚。 根據《婚姻訴訟條例》第11A 條,申請人需要證明婚姻已破裂至無可挽救,例如配偶與人通姦、無法與其共同生活、分居最少連續2年,或遺棄申請人連續1年或以上。
香港離婚手續如何決定海外婚姻的認受性?
於海外註冊的婚姻,只要按照當地的有效手續進行,一般亦會獲香港承認為有效婚姻,與身處本港註冊結婚無異。如果婚禮於海外舉行,而註冊結婚亦於當地進行,該段婚姻將不受香港法例管轄。但是,如若夫婦雙方決定於香港離婚,則仍可以按香港的離婚法例在港辦理手續。
對方不同意離婚怎麼辦?
分居二年就可以單方面申請離婚,不須對方同意。(雙方需要在香港。)
對方沒有香港身分證,又多不在香港居住,這情況我可否在香港法庭申請離婚?
如此情況,便要基於申請中港離婚之時,對方是否把香港列為居籍,是否與香港緊密接觸,在申請三年前,會否在香港居住。若是其中一個,也可以申請中港離婚。
如果中港兩地有財產的話,中港離婚後應該怎樣分配?
終審法院會按 [2010] 13 HKCFAR,[2001] 1 AC 596 的公平公正的分配原則,包括:
‧確定資產
‧決定運用平等分享原則
‧考慮有沒有充分理由不作出平等分配
‧決定分配結果
‧評估雙方的經濟需要
中港離婚是否必須說明提出離婚的原因?
申請者需要證明其離婚的原因,表示關係到了終點,亦是法庭說的「關係已破裂至無法挽救」。
香港的法例下一般允許以下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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