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港離婚

按照《婚姻訴訟條例》中第12條列明,二人結婚後至少十二個月後才可以向法庭申請離婚。如果男女雙方同意離婚,並沒有資產及子女撫養權的問題,其實可以自行辦理離婚手續,不需經離婚律師來處理。就男女雙方都同意離婚來說,需要證明雙方已分居最少連續一年或以上。

中港離婚五大種類

在於香港人以及中國大陸人的離婚手續上是會比一般港人離婚較為繁複,基於離婚前夫婦當中一方可能會回到原居住地,無法順利聯絡對方,故處理協議上需要較長的時間。

但中國內地的離婚手續不同的是,內地的手續沒有婚期限制,「今天結婚,明天手續」亦有機會發生。香港這樣規定其實是基於對婚姻的尊重及抱嚴肅態度,不希望二人隨隨便便下離婚的決定。

  • 二人在內地登記結婚

    沒有兩個人的身份證與結婚證明,其中一方失蹤,兩個人都沒有互相聯繫,亦都不記得在中國哪一個地方結婚。

  • 中港單方面離婚

    其中一人提出離婚,但對財產分配與孩子撫養權持不同立場,不可以達成共識。

  • 雙方於香港法庭辦理離婚

    二人在申請離婚時未有分配好國內存款、房產及財產,於國內全部財產也登記於其中一個人的名義下,被另一方私自處理二人的財產。

  • 二人在香港登記結婚

    兩個人於香港登記結婚,沒有結婚證明,而伴侶失蹤,兩個人並再無聯絡。

  • 單方面堅決反對離婚

    其中一人堅持不離婚,一直不配合作出離婚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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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港婚姻離婚 | 中港離婚程序

中港離婚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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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港辦理離婚手續是否一樣?

香港離婚條例與內地離婚條例不同。 根據香港《婚姻訴訟條例》第12條,已婚夫婦只有在結婚一年後才能申請離婚。 內地沒有明確規定離婚申請的期限,所以婚後第二天就會離婚。

  • 中港離婚常見的類型包括夫婦在內地登記結婚,夫婦在香港登記結婚,夫婦單方面同意離婚,夫婦單方面堅決反對離婚以及夫婦雙方於香港法庭辦理離婚等。
  • 首先在於夫婦二人在內地登記結婚上,夫婦當中是無法持有有效的香港身份證明或者結婚證明或者其中一方失蹤,兩人都沒有互相聯繫或者記不起在中國哪一個地方結婚。
  • 其次在於夫婦二人在香港登記離婚上,夫婦兩人在香港登記結婚卻沒有有效的香港結婚證明,夫婦其中一方失蹤或者夫婦兩人再沒有聯絡
  • 在於單方面同意離婚上,由夫婦其中一人去提出離婚,但對於財產分佈以及孩子撫養權問題上堅持不同的立場而無法達成共識。
  • 在於單方面堅決反對離婚上,夫婦當中其中一人堅持不離婚,不願意去配合離婚程序。
  • 最後在於雙方於香港法庭辦理離婚上夫婦二人在申請離婚時但就未有分配好國內財產,或者將全部財產登記分配於其中一人的名義下被其單方面處理兩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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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辦理中港離婚

香港市民與外籍人士結婚的現象也十分普遍,特別是中港結婚。由於中港生活上的文化差異,部分中港夫婦需要異地而處加上香港的生活壓力較大,導致中港離婚現象在香港也相當常見。

在於香港人以及中國大陸人的離婚手續上是會比一般港人離婚較為繁複,基於離婚前夫婦當中一方可能會回到原居住地,無法順利聯絡對方,故處理協議上需要較長的時間。

港人與內地人離婚須知

在一般情況下,按照《婚姻訴訟條例》中第12條列明,二人結婚後至少十二個月後才可以向法庭申請離婚。換句話說,倘若二人結婚的年期沒有超過十二個月,其二人並沒有向法庭申請離婚的資格。

與中國內地的離婚手續不同的是,內地的離婚手續沒有婚期限制,「今天結婚,明天手續」亦有機會發生。香港這樣規定其實是基於對婚姻的尊重及抱嚴肅態度,不希望二人隨便下離婚的決定。

中港夫婦共同財產方面

於中國大陸婚姻法中有夫婦共同財產的概念,在夫婦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雙方財產收入一般都會視為夫婦共同財產。

而在香港的婚姻家事法中並沒有夫婦共同財產制;夫婦雙方結婚以後,一方的財產並不當然地成為另一方的共同財產。離婚之時,原則上也是各自財產歸屬各自所有,並不會因為婚姻關係而導致財產混同。

房產制度方面區別

由於大陸有夫婦共同財產制,只要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購置的房產,無論是夫婦哪一方出資購買,無論房產證上寫的是誰的名字,一般均視為夫妻的共同財產。離婚時夫妻雙方會各自分半。

但在香港婚姻家事法中卻規定,以夫妻一方名義和一方個人金錢購買的房產,無論在結婚前還是在結婚後,均屬於夫或妻原來一方個人所有,另外一方是不能夠分有一半財產。

贍養制度方面的區別

香港婚姻法有明文規定夫妻一方有贍養另外一方的義務,而大陸婚姻法中則沒有這個制度,僅規定了夫婦有義務撫養子女和贍養父母。

共同債務制度方面

中國大陸法律有關於夫婦債務共同承擔的制度,而香港法律對於夫婦一方債務另一方即無需介入也無需承擔

中港離婚常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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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婚姻訴訟條例》第3條,如果婚姻的任何一方以香港為居籍,或在申請提出當日之前的整段3年期間內居住於香港,或在申請提出的當日與香港有密切緊密的聯繫,香港法院便對離婚法律程序具有司法管轄權。

若發現配偶失蹤,夫婦當中一方可首先單方面申請離婚。 根據《婚姻訴訟條例》第11A 條,申請人需要證明婚姻已破裂至無可挽救,例如配偶與人通姦、無法與其共同生活、分居最少連續2年,或遺棄申請人連續1年或以上。

於海外註冊的婚姻,只要按照當地的有效手續進行,一般亦會獲香港承認為有效婚姻,與身處本港註冊結婚無異。如果婚禮於海外舉行,而註冊結婚亦於當地進行,該段婚姻將不受香港法例管轄。但是,如若夫婦雙方決定於香港離婚,則仍可以按香港的離婚法例在港辦理手續。

分居二年就可以單方面申請離婚,不須對方同意。(雙方需要在香港。)

如此情況,便要基於申請中港離婚之時,對方是否把香港列為居籍,是否與香港緊密接觸,在申請三年前,會否在香港居住。若是其中一個,也可以申請中港離婚。

終審法院會按 [2010] 13 HKCFAR,[2001] 1 AC 596 的公平公正的分配原則,包括:

‧確定資產

‧決定運用平等分享原則

‧考慮有沒有充分理由不作出平等分配

‧決定分配結果

‧評估雙方的經濟需要

申請者需要證明其離婚的原因,表示關係到了終點,亦是法庭說的「關係已破裂至無法挽救」。
香港的法例下一般允許以下的證明:

  • 配偶曾與人通姦,而呈請人認為無法忍受與他 / 她共同生活。
  • 配偶的行為令人無法合理期望呈請人可與他 / 她共同生活。
  • 在提出離婚呈請前,呈請人與配偶已分開居住最少連續1年,而其配偶也同意離婚。
  • 在提出離婚呈請前,呈請人與配偶已分開居住最少連續2年。
    (在這種情況下,毋須配偶同意離婚。 )
  • 在提出離婚呈請前,呈請人已遭配偶遺棄最少連續1年。
  • 就共同申請而言,申請雙方必須向法院證明:
  • 在申請離婚前,雙方已分開居住最少連續1年;或
  • 在申請離婚前不少於1年,已向法庭呈交一份經雙方簽署的离婚同意書,且該通知書其後並未被撤回。
    倘若家庭中有年齡未滿18歲之子女,則離婚呈請書中必須包括子女撫養權及探視權安排的建議。
  • 此外,如果打算申請附屬濟助,例如申請贍養費、物業業權轉移、婚姻資產分配等,亦應在離婚呈請書中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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