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贍養費
離婚贍養費(即分身家),是指離婚後當事人一方須給予他方一定財產的約定。而離婚贍養費期限、贍養費年期、子女贍養費等,在協議離婚的情況下,有約定才有給付的義務,否則就不可於離婚後再行請求。
離婚贍養費計算及贍養令,可分為配偶及/或子女的贍養令、一筆過及/或定期付款,視乎個人需要而決定分別或是一併申請。
計算方式 | 贍養費比到幾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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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處理離婚贍養費時,如在決定應該由誰全數支付的前提,是基於二人的信用,操守和及個別狀況,按照《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7條提出的因素而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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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離婚雙方過往的收入微薄,將來的收入也不會太高,而一個人的收入連自給自足都做不到,那就遑論要負擔贍養費了。
但在某些情況下,如答辯人有經濟能力支付贍養費,法庭便會行使酌情權,著經濟能力較好的一方支持較弱的一方,特別是孩子,要保障孩子的權益。
中產家庭的入息在扣除開支後仍有一筆可觀的盈餘,法庭便有需要將這些家庭資產作出分配。
如果女方申請人仍有經濟能力,在行使酌情權時,法庭會考慮到鼓勵女方重投工作、開展新生活的原則。若女方並非體弱多病,理應自力更生,沒有理由期盼男方為她作出退休安排。由此可見,當女方有經濟能力時,法庭是沒有需要頒出贍養費指令的。
如果答辯人把家庭資產浪費掉,法庭亦可把浪費掉的資產“追加”在家庭資產表內,或把所餘的全部資產判給申請人。
一些個案中,男方隱瞞資產或收入,甚至濫用破產程序,目的是為了令女方的申請失敗。在法庭還未作出膽養費命令時,男方在沒有知會女方的情況 下申請破產(即宣稱自己沒有能力償還債項),並在沒有人反對的情況下獲法院批淮。女方知悉後,可按《破產條例》成功向法院申請廢止男方的破產令,理由是男方於申請破產時,其實有能力償還債項。為了使女方在離婚案中申索失敗,男方故意隱瞞資產和收入,又誇大債項和開支,因此男方入稟破產構成濫 用司法程序。
個案涉及非常富裕的家庭時,所爭議的問題則比較看重於原則性的法律概念。在這些案件中,家庭的財富遠超過離婚雙方一生的奢侈生活所需。換言之,離婚後要維持奢侈的生活水平不是一個問題。
雖然法例沒有定明平均分配 (equal sharing)的推定,但法官在根據法例行使酌情權時,除非有特別原因,否則便該採用平等分配的準則。夫妻任何一方在婚姻期間相應的崗位,或在婚姻中不同的分工,都不應受法律歧視,或得到不平等的對待(non- discriminadon of gender role)。這亦是公平判決之元素之一。法官在作出裁決時,不應把申請人的合理生活所需當成一個決定性的因素,否則便會限制了妻子(或主力負責照顧家庭和子女的一方)分享家庭財產的權利;再者,丈夫的生活所需並不比妻子多,把扣除生活所需後的剩餘家庭資產留給丈夫享用,是個不公平的做法。
不少香港家庭的財富都是由婚姻雙方共創,一旦離婚,任何一方都有根據均分原則獲得公平裁決的合理期望。
於2010年11月,香港終審法院於LKW v DD一案中釐清了香港法院對離婚財產分配行使酌情權的原則,該四項指引為:
a. 公平判決為目的
法庭對《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7(1)條之因 素作出考慮時,隱含目的是要作出公平判決。
b. 平等對待 (non- discrimination of gender role)
公平判決要求性別及家庭 角色得到平等的對待,即理家和照顧子女相對於嫌錢養家不應受到歧視。
c. 平均分配 (equal sharing,或稱“均分原則”)為確保公平和性別及家庭角色得到平等的對待,除非有特殊的理由,法官將以“平均分配準則”檢驗財產分配的公平性。
d. 法庭不會容許對往事細微的審查
即除特殊個案外,法庭不會容許婚姻一方聲稱自己對家庭作出遠超乎另一方的貢獻,亦不會容許婚姻一方侮蔑或貶低另一方對家庭作出的貢獻。對往事的細微審查往往只會消耗雙方及法庭的時間和資源、增加敵意從而阻礙和解。
對於香港法院判定離婚撫養權歸屬上,法官會以子女的福利為首要考慮作為準則。對於未成年子女則法例明文規定需以未成年人的利益為最佳考慮事項。於《未成年人監護條例》第三條清楚規定法院在處理未成年人的管養權提出的申索會獲得相等的考慮。
何謂「象徵式贍養費」?保留後有什麼用處?
如果女方於申請離婚中表明不要贍養費,卻想有著打後索取費用的權利,就可以申請象徵式贍養費命令。其命令是之後每一年支付一元,卻在現實中不會真實支付。
可是,上述命令可在日後再作更改。丈夫應注意,如同意支付象徵式贍養費,日後便有可能需要支付更多贍養費。從妻子的角度來看,這項象徵式命令可為她帶來保障,因為她索取贍養費的權利得以保留而非完全撤銷。
太太沒有工作,對家庭經濟上沒有支持,我還需要給贍養費嗎?
法庭會因每人的付出和能力作平衡。
在一段關係中,通常由男方主力成為收入來源,女方成為主要打理家中事務和照顧子女。判決不會偏和事但一方。
法庭會了解到丈夫和妻子在婚姻關係中,擔當着不同但互補和同等的角色。
一般而言超過三年的婚姻便需要支付對方的贍養費,直到65歲或對方再婚為止。
配偶的贍養費在離婚訴訟中如何計算?
在確定贍養費時,家庭法院將根據每個具體的情况,包括以下內容。
a.現在和可預見的將來的收入、謀生能力、財產和財務資源;
b.財務需求、義務和責任
c.婚姻破裂前家庭所享有的生活水準。
d.雙方的年齡和婚姻期限
e.任何一方當事人身體或精神殘疾
f.各方對家庭福利的貢獻,包括對家庭的照顧。
g.因婚姻破裂而使一方失去的任何利益對雙方的價值;
h.行為和案件的所有情况
在確定撫養費之前,你也可以考慮申請訴訟期間的撫養費。由於這只是暫時性的,所以在最後的離婚判决後,這一命令可能會被更改。家事法庭處理財務問題的其他管道包括定期付款、擔保定期付款、出售財產令和財產調整令。
離婚後是否都可以分對方一半身家?
分身家 是指在整個總資產中可以獲得分成的金額,包括股票、銀行儲蓄等後,再按照每樣項目得出的計出值。所以,申請人要協定各項資產的價值,否則將由法庭決定。
然後法庭必須考慮維持目前的財產分配安排是否公平或合乎實際情況,或是否有需要作出若干調整。在決定作出任何調整時,法庭將考慮下述所有因素:
a. 財產的擁有權
銀行戶口款項的擁有權和有關款項之使用可能會引起糾紛。
如銀行戶口是以夫婦其中一方的個人名義擁有,表面證據上此戶口內的任何款項均屬於此人,除非有相反意圖或另一方有貢獻部分款項,則作別論。
如採用聯名戶口,表面證據上此戶口內的任何款項均由夫婦兩人共同擁有,除非有相反意圖(例如只為方便某些用途而開立聯名戶口),則作別論。
但一般來說,使用戶口內的款項購買之任何財產均屬於買家。
因此,如果丈夫使用聯名戶口內的款項去購買股票或物業並納入自己名下,表面證據上這些財產屬於他個人擁有。但如夫婦雙方已將所有財產混為一起共用,就算丈夫為聯名戶口款項貢獻更多,法庭亦可能認為該聯名戶口是共同財產,而裁定丈夫從該戶口提款購買的財物為夫婦雙方平均擁有。
b. 每一方的棲身之處
法庭會盡可能確保每一方均有棲身之處,雙方如有子女,這尤其重要。法庭亦會盡量確保子女有穩妥的居所。
c. 可供分配財產的百分比
香港法院以往習慣評估配偶的「合理要求」,並根據有關評估去分配資產。剩餘的資產一般都會判給負責養家的人,一般是丈夫。
不過,香港終審法院在LKW v DD (2010) 13 HKCFAR 537一案中,判處妻子在香港離婚時,有權分得配偶一半資產。
在涉及大量資產的案件中,這個50/50規則,會帶來重要影響。因此,在香港,如果想要保護個人財產。
對方有第三者,離婚可以分配多點資產嗎?
很多人想著對方對自己不忠的話,法庭會偏幫著自己,令結果對自己有利。但在現實中,香港法庭的立場為中立,若果真的有嚴重的行為。例如,一般的通姦、毆打對方、沒時間打理家庭,都不是嚴重的情況。
太太沒有工作,對家庭經濟上沒有支持,我還需要給贍養費嗎?
法庭會因每人的付出和能力作平衡。在一段關係中,通常由男方主力成為收入來源,女方成為主要打理家中事務和照顧子女。判決不會偏和事但一方。
法庭會了解到丈夫和妻子在婚姻關係中,擔當着不同但互補和同等的角色。
一般而言超過三年的婚姻便需要支付對方的贍養費,直到65歲或對方再婚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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