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養權

在離婚問題上,有關雙方在子女撫養權問題方面,可分為三方面,包括監護權、照顧和管束,以及探視。在香港法律下,你可以獲得對子女的「單獨」監護權,或與父母中的另一方分享「共同」監護權。

但是,無論你獲得單獨或共同監護權,都沒有什麼分別,因為在有關子女撫養權的重大問題上,例如教育、宗教和健康等,父母雙方都有權利被徵求意見的。

共同撫養權 | 撫養權轉移 | 爭撫養權

子女撫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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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香港的離婚問題上,有關雙方在子女撫養權問題方面,可分為三方面,包括監護權、照顧和管束,以及探視。在香港法律下,你可以獲得對子女的「單獨」監護權,或與父母中的另一方分享「共同」監護權。但是,無論你獲得單獨或共同監護權,都沒有什麼分別,因為在有關子女撫養權的重大問題上,例如教育、宗教和健康等,父母雙方都有權利被徵求意見的。

管養權

當中會包含了日常的照顧和管教責任、探視以及作出對子女有影響的所有重大決定的權責(例如子女的教育、宗教和醫療事宜)。

照顧及管束權

當法庭判令取得監管權的一方,須要全力照顧子女的責任,及照顧日常生活並一起同住。

探視權

探視權 – 是與子女保持聯繫的權利,而保持聯繫的方法有發放電郵、致電聯絡、探訪、帶同兒女外出或間中可提供留宿安排。

照顧及管束權 | 探視權

六個獲取子女撫養權的關鍵因素

撫養權(子女管養權)包含了父母其中一方的對子女的分享權責,是指透過法庭判令授予照顧和監管子女的權力。當中包含日常的照顧和管教責任、探視以及作出對子女有影響的所有重大決定權責。

離婚後獲得撫養權的父親或母親須負責照顧有關子女的日常生活,並就其子女日常的福利事項作出決定。

保持現狀

為子女本身的利益着想,應盡量避免擾亂他們現時的家庭生活。

如子女與雙親其中一方相處愉快,並已習慣和喜歡現時的環境和生活形式,除非有其他迫切性原因,否則法庭不會下令將子女與現時一起生活的父親或母親分開。

雙親和子女的年齡

雙親和子女的年齡亦是重要的考慮因素之一。法庭較可能將嬰孩和年幼子女判歸母親管養。

如雙親其中一方的年紀特別大,法庭亦可能認為這因素將會減低他 / 她照顧子女的能力。

主要照料者

一般情況下,子女通常會十分依賴他們的主要照料者或監護人,若突然被分開,將會引起情緒問題或其他困難,有關傷害亦不能被低估。

因此,最好讓子女繼續與一向照料他們的父親或母親一起生活,從而保持現狀。

讓兄弟姊妹一起生活

為了避免精神創傷,一般都認同兄弟姊妹 (尤其是年齡相近的)應一起生活,而不是分別判給雙親每一方。然而經衡量後,如認為這是最佳的處理方式,法庭便會將兄弟姊妹分別判給雙親每一方。但在這種情況下,應盡可能安排兄弟姊妹定期相見。

子女的意願

香港法例在撫養權判決方面,也十分重視二人的子女的意思及想法,主要會看看孩子的年長程度等。

雙親滿足子女需要的能力

香港法例上,會基於二人的收入、身體狀況、資產能力等,以決定其能否照顧子女的日常生活而作撫養權判決。

常見的管養權分配

簡單來説是以“子女的福利為首要考慮“。坊間俗稱的撫養權顧名思義即是父母對於子女所擁有的所有權力以及責任。

包含父母對於子女的日常照顧以及管束,探視以及做出對子女有重大責任的權力。撫養權通常包含管養權,照顧以及管束權,探視權這三方面的權責。

獨有/單一管養令

單一管養令的好處是擁有管養令的一方能夠全權照顧和管束子女,以及在需要時迅速作出對子女有影響的所有重大決定。單一管養令特別適合於雙方無法再對子女管養事宜上合作的個案。

分割管養令

把日常照顧和管束權責(care and control)賦予父母的其中一方,而帶有更廣泛決定權的管養權則判給另一方。

例如,當法庭把管養權交給一方(例如丈夫)時,妻子有日常照顧和管束權責,但她並不能作出與子女相關的重大決定。

這種分權令旨在為不在子女身旁(但卻享有管養權)的一方,保留可以發揮就子女教養問題作出重大決定的權利。
不過,一旦碰上父母不能就子女教養事宜達成協議和互相合作,分權令便不適合。

共同管養令

把管養權判給父母雙方,但同住、照顧和 管束權責只判給父母的其中一方,另一方被授予探視令。

換言之,雙方都有權責在涉及教養子女的重要事宜上作出抉定,象徵著雖然父母已離婚,但在教養子女上仍然共同發揮作用,不會有一方遭排拒的情況出現,此令只有在雙方均有能力理智地合作和給予善導時適用。

撫養權常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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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個人均有同等的權利,沒有任何一方將受到較少的權利。

除了孩子之前受家庭暴力等的行為,法庭一般會容許另外一方獲得探視權利。並且分為三種:

  • 合理探視 ; 合理時間定義為合理生活時間內,都可由父母雙方協調進行探視,例如子女在深夜睡覺中,或在上學時間不能離開學校,這就是不合理的時間。
  • 自由探視 ; 自由探視的定議更加廣闊,雙方經常就何謂自由時間而到法庭爭議,一般不建議使用。
  • 有界定探視 ; 有界定探視一般會列明每星期幾天,什麼時間段,雙方如何交接子女,每年的四大長假期如何分配,都會詳細列明。

非婚生子女撫養權是有關所有管托小孩和教養的個案,法庭會以未夠18歲的個案為最大利益作首先考慮前題。根據 《未成年人監護條例》 第3條 ,在任何法院進行的法律程序,法院在處理涉及未成年人的管養、教養或財產管理問題時,須以未成年人的最佳利益為首要考慮,並須因應該未成年人的年齡及理解能力,以切實可行的原則考慮其意願,以及考慮社署署長備呈的任何資料。

父親或母親均擁有同等權利和權力,但如果該名兒童是非婚生子女,其母親便會擁有父母應有的所有權利和權力。

父親則可獲法庭賦予部分或所有假若該未成年人為婚生時,法律所賦予他作為父親的權利及權能(即假設他和該名母親結為夫婦)。

不一定的。雖然一般人可能會覺得香港的家事法庭存在一種普遍的定型觀念,認為香港的家事法庭偏袒女性(母親)而非男性(父親),但這只是一種觀念而已。香港家事法庭在處理監護權、照顧和控制權以及探視權問題時,會考慮上述各種因素,而結果則取決於每個具體案件的情况而作撫養權定斷。

共同管養權即二人對子女都有管養權,正常情況下可以因子女生活成長作出一致的決定,例如在那所學校上學、在那裡居住、有誰作主要照顧等。

共同管養權顧名思義,就是兩個人也擁有管養權,為子女帶來最少改變的日常生活,避免他們適應不來。至於獨有管養權,亦即是只有其中一人擁有照顧的權利,另外一人便只擁有探望的權利。獨有管養權是所有對子女的權力偏重於一方,而非管養權擁有人則只能夠作定時的探視。

如果你想把孩子帶離香港,無論是暫時性(如度假)與否,你都需要得到另一方的同意。一般而言,你可以起草一份同意傳票和命令,概述你將把子女帶離香港司法管轄區的日期。在這份「同意傳票和命令」中,你需要承諾在假期結束後將子女送回香港。但如果你想把子女帶離香港,永久移居到另一個司法管轄區,你需要得到父母另一方的同意。

如果父母的另一方不同意子女被帶離香港(暫時或永久),你需要與你的法律代表商議,並申請將子女帶離香港的司法管轄區。在未經同意或沒有適當命令的情况下,如將子女帶離香港的司法管轄區,法院將視之為非法帶離和誘拐兒童。

共同管養權即二人對子女都有管養權,正常可以因小孩生活成長的決定作出一致的決定,例如在那所學校上學,在那裡居住,有誰主要照顧等。

共同管養權顧名思義兩個人也擁有管養權,令到子女能夠有最少改變的日常生活。獨有管養權亦即時解只有其中一人擁有照顧的權利,另外一人便擁有探望的權利。

獨有管養權則所有對子女的權力偏重於一方,而非管養權擁有人則只可作定時的探視。

評定子女的贍養費,一般會基於以下兩種情況:

‧子女贍養費的申索類別

獲得撫養權的一方,有權利在個案中向第二方討子女的金錢資助。在處理贍養費事宜中,申請人可以對法庭申請在訴訟完結前取得臨時贍養費。在離婚或分居呈請及臨時贍養費申請提出後,法庭可讓子女獲得臨時經濟資助命令,例如定期付款、保證定期付款和整筆款額。法庭亦可在訴訟的不同階段發出其他命令,包括在作出離婚暫准判令時或之後;在有關未成年人的監護訴訟期間;以及在監護訴訟期間。

‧子女獲得贍養費的年齡上限

根據《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10條,法庭可以就18歲以下的子女發出例如定期付款、保證定期付款和整筆款額等之命令。

但該條例進一步列明,如有關子女現時或將會在教育機構就讀,或接受某類培訓,或在恰當和法庭可接受的特殊情況下(例如子女是殘障人士),則會按照現存命令作出的付款,可延續到子女達18歲以上。

在經過法庭判決之後,如果兩個人同樣有收入的情況底下,二人均必須共同去支付孩子的所有生活費用,如果法庭判決將由其中一方全數給予,那另外一方便不需要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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